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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曾仁辉与李佰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仁辉,李佰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699号原告:曾仁辉,男,生于1959年7月3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现住陕西省山阳县。被告:李佰有,男,生于1955年8月14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原告曾仁辉与被告李佰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敏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仁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仁辉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仁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仁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成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