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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6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殿义与被执行人梁云飞、安明友、殷志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义,梁云飞,安明友,殷志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6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李殿义,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梁云飞,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安明友,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殷志启,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殿义与被执行人梁云飞、安明友、殷志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平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查询,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查询,阜阳市农机监理站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思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