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6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殿义与被执行人梁云飞、安明友、殷志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义,梁云飞,安明友,殷志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6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李殿义,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梁云飞,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安明友,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殷志启,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殿义与被执行人梁云飞、安明友、殷志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平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查询,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查询,阜阳市农机监理站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思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