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黄桷纸制品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北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黄桷纸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北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352号申请人重庆市黄桷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西物市场151号附1号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601998。法定代表人雷丽,重庆市黄桷纸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北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万年村二支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12807L。法定代表人冯平贵,职务不祥。申请人重庆市黄桷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北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北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市黄桷纸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北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价值6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