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2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某诉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苟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854号原告蔡某,女。被告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申世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念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