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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南博邦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博邦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博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初58号原告:湖南博邦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表人:李学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博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刘新立。原告湖南博邦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博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博邦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博邦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博邦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湖南博邦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科见审 判 员  童海燕审 判 员  于 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万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