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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7民催3号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农村。法定代表人:彭玮珂,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5日发出公告,并将公告内容刊登在2017年4月19日的《人民日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400052/27360091、出票人全称为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全称为武钢耐火冶金粉剂厂、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130,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1月16日、付款行全称为中国银行青山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1200元,由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劲审判员 袁少稳审判员 龚雨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雪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