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4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雨桐与李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雨桐,李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855号原告:李雨桐,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李梅,女,1994年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雨桐与被告李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雨桐撤回对被告李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永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