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秀英与舒海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英,舒海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4467号原告:杨秀英,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无业,住××区。身份证号码:×××。被告:舒海兵,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个体户,××区。原告杨秀英与被告舒海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杨秀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英以”被告舒海兵下落不明”为由,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秀英负担。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