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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秀英与舒海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英,舒海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4467号原告:杨秀英,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无业,住××区。身份证号码:×××。被告:舒海兵,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个体户,××区。原告杨秀英与被告舒海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杨秀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英以”被告舒海兵下落不明”为由,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秀英负担。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