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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4民初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宋江与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品银等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江,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品银,靳利平,张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24民初第227号原告宋江,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苏尼特右旗。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桥东民建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喜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向东,男,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品银,男,汉族,1959年6月2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苏尼特右旗。被告靳利平,女,蒙古族,1963年10月17日出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被告张杰,男,蒙古族,1985年6月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靳利平、被告张杰的委托代理人田建全,男,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江诉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品银、被告靳利平、被告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江、被告李品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靳利平、被告张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防护架子工的工资款,共计18300.00元;2、要求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张佃林(已故)、被告李品银挂靠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苏尼特右旗设立项目部,开发建设白音小区。从2011年到2013年我承揽白音小区的外墙防护架安装工程,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追回所欠工资款18300元。被告李品银辩称:事实存在。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答辩。被告靳利平未进行答辩。被告张杰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从2011年到2013年,张佃林(已故)、被告李品银雇佣原告为其施工建设的白音小区安装防护架,经结算,白音小区项目部还尾欠工资款18300元。被告李品银与张佃林合伙开发苏尼特右旗白音小区项目,张佃林与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书。2014年12月29日项目负责人张佃林因故去世,被告靳利平系张佃林妻子、被告张杰系张佃林儿子。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工资共计欠款18300元,并要求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驻苏尼特右旗开发建设白音小区项目部投资人的投资情况及资产负债情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据、(2015)苏右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2016)内25民终227号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从2011年到2013年,张佃林(已故)、被告李品银雇佣原告为其施工建设的白音小区安装防护架,经结算,白音小区项目部还尾欠工资款18300元,事实清楚,且被告李品银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品银与张佃林合伙投资,二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因张佃林已故,应依法由其财产继承人被告靳利平、张杰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负清偿责任。被告建欣公司将资质挂靠给张佃林,并成立建欣公司项目部对外开展业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被告建欣公司对被告李品银与张佃林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靳利平、被告张杰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已经放弃了答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李品银、被告靳利平、被告张杰(被告靳利平、被告张杰在继承张佃林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负清偿责任)立即给付原告宋江安装防护架工资款18300元;二、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元整,按照法律规定,减半收取129元,由被告李品银、被告靳利平、被告张杰、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喜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