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金柱危险驾驶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90号被执行人金柱,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乌海市乌达区。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金融、车管、房产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金柱主动缴纳罚金1000元,已上缴国库。执行费50元已开票。由社区出具了金柱无固定工作家庭困难证明。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7)内0304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