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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盐城尚大木业有限公司与姚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尚大木业有限公司,姚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563号原告:盐城尚大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148号二楼2736法定代表人:夏斯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姜军荣,江苏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静,女,1985年1月1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陈广和,男,1962年9月2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盐城尚大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姚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盐城尚大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尚大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尚大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