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3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某光申请执行陈某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光,陈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光,男,1985年11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陈某平,女,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金山镇。申请执行人李某光依据已生效的(2016)云233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某光与陈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李某光依据同一生效判决书,曾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过其与陈某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受理案号为(2016)云2331执632号,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李某光依据同一生效法律文书重复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同一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331执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林审判员 张利宏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