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省绿色食品添加剂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新北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添加剂经销有限公司,鸡西新北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491号原告:黑龙江省绿色食品添加剂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滕建民,经理。被告:鸡西新北方食品有限公司。原告黑龙江省绿色食品添加剂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新北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绿色食品添加剂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绿色食品添加剂经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计143元,由黑龙江省绿色食品添加剂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褚连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