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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郭金芝与额尔日木吐、周明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芝,额尔日木吐,周明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200号原告:郭金芝,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平平,男,30岁,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翼龙代理财务服务中心职员。被告:额尔日木吐,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告:周明河,男,1971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郭金芝与被告额尔日木吐、周明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郭金芝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