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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洪武、黄喜中、岳朋利、周建军、袁亚军、周成福、孙海全、王洪海、张瑞、王大鹏、尹文树与魏喜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武,黄喜中,岳朋利,周建军,袁亚军,周成福,孙海全,王洪海,张瑞,王大鹏,尹文树,魏喜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武。申请执行人:黄喜中。申请执行人:岳朋利。申请执行人:周建军。申请执行人:袁亚军。申请执行人:周成福。申请执行人:孙海全。申请执行人:王洪海。申请执行人:张瑞。申请执行人:王大鹏。申请人:尹文树。被执行人:魏喜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武、黄喜中、岳朋利、周建军、袁亚军、周成福、孙海全、王洪海、张瑞、王大鹏、尹文树与被执行人魏喜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魏喜财已按判决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2民初1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