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龚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龚爱华,郑庆祥,卢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南段)88-106号,组织机构代码:58396348-1。法定代表人:马海虹。被执行人:龚爱华,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郑庆祥,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卢荷香,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6380号民事判决书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龚爱华、郑庆祥、卢荷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1938.21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275元,执行费679.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郑庆祥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海运村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慈集用(1993)字第1961**号],该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故不宜处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