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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姜兴芹、李畄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兴芹,李畄颉,刘春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304号申请人:姜兴芹,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住菏泽开发区。被申请人:李畄颉,男,1996年9月1日出生,住菏泽市。被申请人:刘春峰,男,42周岁,住济南市历下区。申请人姜兴芹与被申请人李畄颉、刘春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姜兴芹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畄颉驾驶的鲁A×××××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兴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畄颉驾驶的鲁A×××××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姜兴芹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