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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539号原告:张某,女,200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被告:徐帆,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徐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惠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