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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张友政、陈春兰、易加兵、白群玖、谢益良、梁玉莲、罗先庆、龙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张友政,陈春兰,易加兵,白群玖,谢益良,梁玉莲,罗先庆,龙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二桥西路。代表人周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友政,居民。被执行人:陈春兰,居民。被执行人:易加兵,居民。被执行人:白群玖,居民。被执行人:谢益良,居民。被执行人:梁玉莲,居民。被执行人:罗先庆,居民。被执行人:龙洁,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张友政、陈春兰、易加兵、白群玖、谢益良、梁玉莲、罗先庆、龙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友��、陈春兰、易加兵、白群玖、谢益良、梁玉莲、罗先庆、龙洁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建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