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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艳军、安阳市万丰物流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军,安阳市万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083号原告:刘艳军,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原告:安阳市万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太行路。法定代表人:姜希彬。职务:经理。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负责人:张利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艳军、安阳市万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艳军、安阳市万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军、安阳市万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军、安阳市万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7元,减半收取计3198.50元,由原告刘艳军、安阳市万丰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丰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