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23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如东县晓星缫丝有限公司与湖州恒升丝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晓星缫丝有限公司,湖州恒升丝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864号原告:如东县晓星缫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栟茶镇浒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74667108Y。法定代表人:沈丹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华,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州恒升丝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东门外十五里牌。法定代表人:谈淦水,董事长。关于原告如东县晓星缫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恒升丝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如东县晓星缫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如东县晓星缫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县晓星缫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2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合计4552元,由原告如东县晓星缫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新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滢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