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余舍表、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舍表,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余舍表,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云天大厦Y幢202室,组织机构代码:254985823。法定代表人:王旭通。申请执行人余舍表与被执行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变现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891399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案件执行费21313.99元,诉讼费10911.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1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许瑞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XX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