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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潘贤清与郑信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贤清,郑信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1814号原告:潘贤清,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郑信宾,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潘贤清与被告郑信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潘贤清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贤清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贤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贤清负担。审判员  吕曙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才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