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潘贤清与郑信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贤清,郑信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1814号原告:潘贤清,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郑信宾,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潘贤清与被告郑信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潘贤清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贤清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贤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贤清负担。审判员 吕曙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才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