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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延兵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延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029号原告宋延兵,男,汉族,1986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平涧西反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14楼。原告宋延兵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延兵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延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文生审判员  曹 帝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