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1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台云雅建材有限公司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云雅建材有限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036号原告:邢台云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北召马村北二街66号。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红,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平,该公司员工。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邢台县南石门镇南石门村。负责人:张士卫,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该公司法律顾问。邢台云雅建材有限公司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邢台云雅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云雅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计1755元,由邢台云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辛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尹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