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田洪伟与王栋、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02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田洪伟,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王栋(曾用名为王龙),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皇岛路西首,组织机构代码86307423-2。法定代表人:尹茂需,经理。申请执行人田洪伟与被执行人王栋、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4000.00元及执行费4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栋于2017年5月11日交款24000元,包括执行标的及执行费。其余部分田洪伟自愿放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60元。申请执行人田洪伟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鲁1102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田洪伟与被执行人王栋、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