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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瑶与赵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瑶,赵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2739号原告:孙瑶,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惠勇,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萌,女,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孙瑶与被告赵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孙瑶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瑶撤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计1460元,由孙瑶负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祥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