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会军、高雄飞因与被上诉人王军军、原审被告李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会军,高雄飞,王军军,李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会军,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雄飞,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军,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原审被告:李金生,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上诉人李会军、高雄飞因与被上诉人王军军、原审被告李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9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98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会军、高雄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光亮审 判 员 薛海鸥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