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7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案外人冯红强与申请人田建华、被执行人郑凯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建华,郑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7执异1号案外人:冯红强,男,198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泽县。委托代理人:候云鹏,男,山西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田建华,男,198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被执行人:郑凯,男,198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本院在审查案外人冯红强与申请人田建华、被执行人郑凯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冯红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冯红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冯红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学虎审判员 侯光辉审判员 孙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