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林源诉被告肖新生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源,肖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3执12号申请执行人张林源,男,1991年6月18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肖新生,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3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新生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林源出资款及费用3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017年5月被执行人肖新生自动履行标的款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余款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23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