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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7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秀梅与刘海、安徽环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梅,刘海,安徽环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244号原告:周秀梅,女,199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徐福水,系原告周秀梅之夫。被告:刘海,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47岁,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安徽环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庄周办事处307线路南马沟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656号。代表人:吕亮,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潘炳祝,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梅诉被告刘海、安徽环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6月21日开庭审理,原告周秀梅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在规定的开庭时间不到庭,也未提交合法证据证明不到庭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周秀梅负担。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章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