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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燕回与颜泽菊、郭敏、彭建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燕回,颜泽菊,郭敏,彭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执34号申请执行人:唐燕回,女,汉族,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奇国,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颜泽菊,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郭敏,女,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彭建国,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申请执行人唐燕回与被执行人颜泽菊、郭敏、彭建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唐燕回已申请本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颜泽菊、郭敏住所地位于赫山区法院所辖区域,且与赫山区法院执行案件存在牵连关系,为便利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益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益仲裁字(2016)第75号裁决书由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南丰审判员  刘建军审判员  贾云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诸佳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