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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贵州赐福康药业有限公司与水城县双水德仁堂药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赐福康药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双水德仁堂药房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923号原告:贵州赐福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水城县双水高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6DJXUH30。法定代表人:武建勋。被告:水城县双水德仁堂药房,住所地水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221600201840。法定代表人:杨盼。贵州赐福康药业有限公司诉水城县双水德仁堂药房分期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贵州赐福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赐福康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赐福康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因原告贵州赐福康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由原告贵州赐福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仕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