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艺馨与张付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艺馨,张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张艺馨,女,2001年12月25日生,满族,学生,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张付,男,1978年5月1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张艺馨与张付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大志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昱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