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王建峰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1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建。被执行人王建峰,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恒兴机械有限公司家属楼2号楼3单元402室。申请执行人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88958元,执行费1269.77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院(2016)冀1127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12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