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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凯特克集团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特克集团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3873号原告:凯特克集团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曹杨路1040弄2号楼中宜大厦19楼。法定代表人:吴江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刚,凯特克集团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一路124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凯特克集团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凯特克集团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特克集团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瞿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昀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