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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某与青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娜某,哈某,呼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贺某,男,蒙古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娜某,被执行人哈某,被执行人呼某,贺某与娜某、哈某、呼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122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娜某、哈某、呼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贺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家里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娜某、哈某、呼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贺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娜某、哈某、呼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贺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敖日格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