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执恢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范献军、曹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范献军,曹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恢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代表人:袁道兵。被执行人:范献军,男。被执行人:曹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范献军、曹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刘中全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