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执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欧卡罗精工材料有限公司,常席林,刘红萍,雷军震,雷彩梅,李南民,刘国平,黄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法定代表人付桂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席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欧卡罗精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席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席林,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刘红萍,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雷军震,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雷彩梅,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李南民,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刘国平,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黄锦生,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欧卡罗精工材料有限公司、常席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将该案指定到高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以(2016)赣09民初1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欧卡罗精工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修水县工业园太阳升项目区原材料车间1层(产权证号:修房权证太阳升字第××号、面积8829.86平方米)、煤仓1层.煤气站1-6层(产权证号:修房权证太阳升字第××号、面积6095.74平方米)、钢架厂房1层(产权证号:修房权证太阳升字第××号、面积72284.47平方米)、综合楼1-7层(产权证号:修房权证太阳升字第××号、面积6507.23平方米)、原材料仓库1层(产权证号:修房权证太阳升字第××号、面积20700平方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西欧卡罗精工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修水县工业园太阳升项目区原材料车间1层(产权证号:修房权证太阳升字第××号、面积8829.86平方米)、煤仓1层.煤气站1-6层(产权证号:修房权证太阳升字第××号、面积6095.74平方米)、钢架厂房1层(产权证号:修房权证太阳升字第××号、面积72284.47平方米)、综合楼1-7层(产权证号:修房权证太阳升字第××号、面积6507.23平方米)、原材料仓库1层(产权证号:修房权证太阳升字第××号、面积20700平方米),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冬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