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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执字第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江芬、卢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芬,卢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民执字第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江芬,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南和县,现住南和县,被执行人:卢一,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南和县,张江芬申请执行卢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权力,权利人张江芬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江芬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