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1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谭洪信与温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洪信,温明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2561号原告:谭洪信,男,194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温明兴,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谭洪信诉被告温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洪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一份24000元的借据,借款期限为10个月,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其中20000元是本金,4000元是10个月利息。被告共偿还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12月28日期间的2400元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本金及利息。温明兴承认谭洪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明兴偿还原告谭洪信本金20000元,并从2015年12月29日起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直至还清为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米子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