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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汤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2354号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晏鸿,河北远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镇赵羊盃村。法定代表人汤某某,经理。被告汤某某,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苏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