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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608号原告闫某,女,汉族,现住靖边县.被告田某,男,汉族,现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闫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