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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谭立军与朱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立军,朱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3481号原告:谭立军,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朱林江,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谭立军与被告朱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立军撤回对被告朱林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徐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