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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终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圣云、湖北省仙桃市华大饲料有限公司与夏方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圣云,湖北省仙桃市华大饲料有限公司,夏方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圣云,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陈场镇。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仙桃市华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张沟镇新里仁口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梁圣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方甫,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上诉人梁圣云、湖北省仙桃市华大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方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代本院向上诉人梁圣云、湖北省仙桃市华大饲料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后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7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二上诉人于2017年5月11日签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圣云、湖北省仙桃市华大饲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清审判员  蔡鹏飞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