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银辉与山东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马常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银辉,山东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马常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709号原告:吴银辉,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天平木材市场A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荣,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电新,董事长。被告:马常腾,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吴银辉与山东华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马常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吴银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银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计1646元,由吴银辉负担。审判员 李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