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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3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西民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桂林百佳顺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民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桂林百佳顺物流有限公司,广西福斯银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3民初81号原告:广西民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二区金外滩大厦13层1302。法定代表人:林泽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梅,广西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百佳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临桂县临桂镇西城北路耀辉美好家园11栋1层06号。法定代表人:李辉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梅,广西桂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西福斯银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隆安县古谭乡。法定代表人:EKASITSITKRONGWONG,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民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百佳顺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福斯银冶炼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广西民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民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民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贤稳代理审判员  李常增人民陪审员  冯日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昌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