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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智明、梁江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智明,梁江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财保26号申请人杨智明,男,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申请人梁江平,女,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现居住于电白区。申请人杨智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梁江平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二路西X号棕榈园X幢XX房(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价值人民币110134元部份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电白03000072XX)。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的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智明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O一条、第一百O二条、第一百O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梁江平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二路西X号棕榈园X幢XX房(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价值人民币110134元部份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电白03000072XX)。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健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少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