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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军晓与赵斌、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军晓,赵斌,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536号原告:彭军晓,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9日,住淅川县。被告:赵斌,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9日,住淅川县。被告: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崔淅生,系该镇镇长。原告彭军晓诉赵斌、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彭军晓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军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军晓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彭军晓负担。审判员  赵修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古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