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姜娜与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娜,孙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334号原告:姜娜,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孙涛,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现住址。原告姜娜与被告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姜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占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